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研究院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的目的,结合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研究院科研发展布局,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逐步建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保障到位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购买(试制)价格在 10万以上或单价在10万元以下,但可供多学科使用且通用性很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用。协作共用指通过一定的有偿使用方式,科研仪器设备依托原有研究中心向院内外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所有符合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信息全部登记造册并纳入仪器共享平台对内外开放,研究院采用宣传手段及时向院内外用户介绍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和公示开放价格等。其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在深圳市共享平台(www.irshare.cn)上进行登记并对内外开放;其余仪器设备,由研究中心负责人决定是否在深圳市共享平台登记和对内外开放使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按研发中心(实验室)分类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仪器所属研发中心(实验室)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服务,保证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研究院各项目组(研究人员)需使用仪器共享平台中登记造册的仪器设备、院外单位人员使用研究院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先提交使用申请表,由研究中心主任审批通过后,并报仪器共享平台负责人备案后方可获得仪器使用权限。申请被确认后,申请个人应及时测样或送样,研发中心(实验室)需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

第七条 仪器共享平台为院外提供测试等共享服务时,仪器设备所属研发中心(实验室)需提交申请,研究院将与用户订立测试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 研究院各项目组(研究人员)在使用院外单位设备和签订测试协议之前,需调查研究院内是否有此设备,若院内无此设备或院内设备参数无法满足其测试要求,方可申请外出测试,测试完应提供测试报告、测试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有偿非盈利使用原则,院内测试费用实行内部划转方式结算;院外测试费用主要以转账方式结算,现金结算则按财务处规定执行。各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研究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第十条 研究院设立“仪器共享测试收费账户”,参加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所收取的测试服务费均划入此账户。仪器共享平台负责人每月依据测试服务费分配方案,将经费划拨至各研究中心(实验室)公共账户中。

第十一条 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收取测试服务费按照以下比例分配:15%用于研究院仪器维修、维护、保养等(仪器共享平台公共账户);85%留仪器所属研发中心/实验室(公共账户)用于设备维护、材料、劳务等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和共享机时是研究中心/实验室年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将会作为研究中心/实验室或课题组购置新设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将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或独占不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